写在前面
大家好,我是 yu 胖。本胖继续讲加拿大移民法的拒签八大金刚,今天的主题是严重疾病可能导致的拒签,我们从还是从联邦法院的案子讲起。
欢迎访问和关注博主的YouTube频道,以中立的视角,系统性介绍加拿大的移民项目,和这些项目背后的法律基础,并穿插分享加拿大的历史、文化、法制和政治体制。
事件经过
今天故事的主人公叫 James Lawrence,我们简称劳伦斯。劳伦斯一家申请了加拿大技术移民,看这个名字像是美国或英国人,所以他们考雅思啥的应该没有难度。劳伦斯的整个移民过程一开始的确是无比顺利,但是到了移民体检的时候,出问题了。
体检时,医生认定他们 15 岁的儿子患有发育迟缓和中度学习障碍,移民局根据医生的反馈,认为他们孩子的情况不适合移民加拿大。
为了遵守程序正义(Procedural Fairness)原则,移民局在拒签之前给劳伦斯发了一封信,大意是说:“根据加拿大法律,如果申请人患有可能给医疗系统和社会福利带来沉重负担的疾病,我们是有权力拒签的。我们算了一笔账,一个普通孩子一年可能的医疗福利费用是 5,134 元,可是医生估计你们家孩子未来五年至少需要花费 98,500 元到 126,500 元的医疗费用和各种社会福利费用,这么高的医疗费用我们国家承担不起啊。你看看你们家能不能自己想办法,如果你们自己也承担不起,那我们只能拒签啦,勿谓言之不预哦”。
劳伦斯一家立马回信,附上了家庭资产清单(他们家挺有钱)、加拿大两家私立特殊学校的入学申请和费用证明,拍着胸脯保证自己的孩子自己养,绝不给加拿大增加负担。劳伦斯在回信中,并没有对体检的结果和移民局算出来的费用表示异议。
移民官收到这封信以后,没有转发给移民局内部的医疗专业人士审核,而是直接作出了拒签的决定。
劳伦斯不服,向联邦法院提交了司法复核。
概念延伸:讲讲移民法第 38 条
劳伦斯这个案例并不复杂,他这个故事也不是今天的重点。本胖主要想借这个故事,讲讲移民法第 38 条。
加拿大在审核移民申请时通常不接受有严重疾病或残疾的人,主要是担心会给本国已经不堪重负的医疗福利体系带来更进一步的负担。这个具体的规定就是移民法第 38 条。这个法律条款包括三个部分,内容不长,本胖全文翻译如下:
外国人不被允许前往加拿大,如果他们的健康状况:
- (a) 很可能威胁到加拿大的公共健康;
- (b) 很可能威胁到加拿大的公共安全;或者
- (c)在合理的预期下,可能会对加拿大的医疗或社会服务造成过重的负担(excessive demands)。
这段文字不长,但是包含的信息量巨大。 首先,条款(a)和(b)提到的“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主要是针对可能导致大面积传染和暴发的烈性传染病,例如霍乱、鼠疫、炭疽、埃博拉、肺结核等等,当然,新冠肺炎(COVID-19)现在应该可能也包含在内了。参加过移民体检的人肯定都有印象,加拿大的移民体检特别关注肺部钙化点,如果 X 光片出现这样的问题,一般都需要进行三个月的痰培养,确定没有活性的肺结核病毒,才能放行。加拿大之所以对肺结核如此关注,主要原因是这个国家在上世纪 70 年代开始,已经停止给国民接种肺结核疫苗(卡介苗)。因此,在移民体检阶段,加拿大对外国人的肺部疾病都特别关注。最近有人做过研究,发现给国民接种卡介苗的国家(中国包括在其中),新冠肺炎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都明显要低于已经停止接种的国家,跑题了,跑题了 。。。
患有烈性传染病的人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人,还是因为条款(c)而被拒签。我们来仔细看看这个条款:
“在合理的预期下,可能会对加拿大的医疗或社会服务造成过重的负担,英文原文是:might reasonably be expected to cause excessive demand on health or social services” 。
这个条款在某种意义上,也算是一种“兜底”条款,也就是说,不管你患有什么疾病,或者是什么类型的残疾,只要满足这个定义,就不能移民。这个条款不仅包括很多生理性的严重和慢性疾病,也涵盖了很多精神和发育相关的疾病。这个条款里的每个单词都引发过无数争议,也产生了无数案例。要正确解读这个条款,首先需要对“合理预期”、“医疗或社会服务”和“过重负担”这三个概念进行定义。
- 合理预期:指移民官根据现行市场上的价格和医疗费用作出的合理估算,通常,这样的估算需要得到移民局内部医疗专业人士的复核;
- 医疗或社会服务:由政府财政承担的各类医疗和康复费用、联邦和省一级针对严重疾病、残疾的补助,等等。
- 过重负担:大概的意思就是疾病所需要的“医疗服务或社会服务”的花费会超过加拿大本地人的人均消费。这是一个不断变化的数字,每年都会根据物价水平和其他因素进行调整,在劳伦斯一家跟移民局打官司的时候,这个价码大概是 6,500 多加币每年。
因为涉及到人权和程序正义等原因,移民局根据移民法第 38 条进行拒签,是一个相对复杂和慎重的过程。移民局的内部操作规程(这些都是公开的)对此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如果体检反馈结果显示申请人的健康状况可能引发过高的医疗或社会服务花费,移民官首先需要咨询移民局内部的医疗专业人士,和熟悉相应疾病的社会医疗机构,大概得出一个申请人会对加拿大造成多少负担的具体数字,通常是要推算出未来 3–5 年,甚至 10 年的总花费。
即使这个推算出的数字明显超过了“过重负担”的具体价码,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移民局仍旧不能直接拒签。万一签证官的数学是体育老师教的(这在加拿大并不少见),算错了呢?移民局必须向申请人发出一封“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我通常称之为“勿谓言之不预信”,也就是上面劳伦斯收到的那封信,给申请人一个解释的机会。对于体检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程序正义的原则必须得到体现,如果有人因为体检被拒签了,却没有收到过 PFL,上诉是一定能赢的。但是耿直冷血的移民局很可能在这个苦主第二次申请的时候,补上一封 PFL 然后再拒签,这种事情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不好意思,又跑题了 。。。
收到“勿谓言之不预信”以后,除了表示墙裂愤慨和严厉谴责之外,申请人可以采用两种办法进行化解:
- 第一种办法:不好意思,移民官你算错了,我咨询了专业医疗机构以后发现,我这个病每年需要的花费没有你说的那么高,你看,这是某某加拿大主任医师的证明,这是某某医疗机构的报价,另外我们还有家里祖传的秘方,等等。但是这种情况能翻盘的是极少数,因为加拿大的医疗成本很高,一般的慢性病、重病或者残疾康复,需要的费用都是天价,很容易就能超过“过重负担”这个价码。
- 第二种办法:跟移民局说老子家里有的是钱,把资产证明、房产所有权证、矿山所有权证统统提交给移民局,告诉移民局,俺不稀罕加拿大的医疗福利,俺自己掏钱治病,这样你们总可以放心了吧。曾经有个名叫 David Hilewitz 的南非投资移民,被移民局以“过重医疗负担”的理由拒签了。这位 Hilewitz 大概是在南非挖钻石的,他富可敌国,买下几个加拿大私立医院估计都不成问题,还会在乎几千块钱的医疗福利吗?于是他重金聘请律师,把移民局一直告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最后,守卫加拿大人权和司法底线的九位红袍大法官作出了裁决,要求签证官考虑申请人的非医疗因素,其中就包括申请人是否有经济能力和是否愿意承担相应的支出。
Hilewitz v. Canada 是一个非常著名的判例,现在签证官发送跟医疗花费有关的 PFL,都必须附上一封 Declaration of Ability and Intent 的表格,让申请人选择是否签署。申请人可以提交材料证明自己将如何减少加拿大的健康和社会支出。但有钱也不是万能的,整个翻盘的过程还需要医疗专家甚至律师的协助,总之,想要最终打消签证官的疑虑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移民法第 38 条有两种可以特别豁免的情况。
- 首先,移民法第 38 条的所有子条款都不适用于永久居民。也就是说,哪怕新冠肺炎患者到了重度阶段,挂着人工肺,插着呼吸机,只要亮出枫叶卡,就能入境加拿大。永久居民永远都不会因为健康的原因被拒绝入境。其实这个也很好理解,加拿大就是永久居民的家,那有得了病不让回家的道理?
- 第二种情况,申请夫妻或子女团聚的申请人,可以豁免第 38 条的第(c)款。也就是说,如果加拿大公民或者永久居民担保自己的配偶或孩子移民加拿大,即使配偶或孩子患有可能导致“过重医疗负担”的疾病,也不会被这个理由拒签。这个就更好理解了,很多教堂婚礼上神父都会让新人念一段结婚誓词:“从今天开始,无论是顺境或是逆境,富有或贫穷,健康或疾病,我将永远爱你、珍惜你直到地老天长”。加拿大移民局虽然耿直冷血,可是还没有缺德到拆散家庭的地步。至于不让生病的孩子跟父母团聚,那更是天理难容的事情。
庭审纪实
我们回到劳伦斯这个案子。 他这个案子其实非常简单,我就不复述法庭审理的过程了。移民官在收到劳伦斯的解释信以后,并没有转交给内部的医疗专业人士评估,而是直接作出了拒签的决定。俗话说术业有专攻,移民官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因此他作出的决定,很可能不合理。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移民官干活的这个过程存在问题,所以法院直接判决劳伦斯获胜。
扩展阅读
移民法中的这个“过重医疗负担”一阵子以来备受争议,并且不断给移民申请人造成痛苦,长期以来都遭到加拿大社会各界,特别是人权机构的反对。这个情况在 2018 年得到了改观,时任加拿大移民部长的胡森(Ahmed Hussen)表示,已实施了 40 多年的拒绝严重疾病和残疾人的移民政策“过时了”,不符合加拿大的价值观和政府的包容政策。胡森宣布,将大幅调整对移民申请人的健康成本要求,联邦政府将拒绝移民的医疗和社会服务支出的门槛提高到原来的三倍,从每年 6,655 加币提高到 19,965 加币。这使得那些患有轻微疾病,医疗和社会服务开支较低的申请者,如自闭、智障、特殊教育需求、听力或视力障残的申请人可以获批移民。
下期预告
移民申请作假的后果
声明:《移案追踪》系列公众号文章,主要介绍跟加拿大签证或移民申请有关的一些经典“伸冤上诉”案例。写这个系列的目的,是想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以真实的移民案例和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体现出的思想,来帮助读者了解加拿大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是如何在移民及各类签证申请过程中保障各方的权益。本系列所有素材都来源于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公开判决文书,在不影响事实的前提下,为避免内容过于枯燥,本胖会适当增加一些“戏剧化”的情节和调侃,但这并不意味着本胖对案件当事人的任何不尊重。这个系列内容仅供读者了解加拿大移民法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不够构成任何移民或签证办理建议。错误或疏漏很难避免,还请读者朋友们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