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大家好,我是 yu 胖。今天故事的主题仍旧跟移民过程中的造假有关。再仔细认真的人,也会百密一疏,如果填写移民表格时不小心填错信息,是否也会被拒签?本胖通过今天的故事来讲解。
欢迎访问和关注博主的YouTube频道,以中立的视角,系统性介绍加拿大的移民项目,和这些项目背后的法律基础,并穿插分享加拿大的历史、文化、法制和政治体制。
事件经过
跟昨天一样,今天故事的主人公也姓 Wang,中国人。她是一位拥有博士学位的工程师,本胖在下文就简称她为王工。
2015 年 10 月,王工一家提交了加拿大移民申请,跟昨天故事中的“王局”一样,她的移民项目也是加拿大东部海洋省的省提名投资移民。
咱们这位王工是个不折不扣的学霸,她分别在 1993 年、2000 年 2004 年取得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3 年至 1997 年,王工在一家研究所工作。移民的问题就出在这段工作经历上。
在移民材料中,有一张编号 5669 的个人背景信息表,本胖称为“祖宗三代调查表”,申请人需要在这个表格中完整填写成年之后的所有学习、工作和居住经历,不能有任何断档。这样的表格,当然难不倒咱们拥有博士学位的王工,她奋笔疾书,很快就填写完毕,其中,在 1993–1997 年的工作经历这一段,王工写下了自己当时的工作单位:火焰山机电研究所。王工在大学毕业后就加入了这家研究所,她还提供了在研究所职工宿舍的住宿记录。为保护王工隐私,本胖使用杜撰的单位名称代替,不影响故事阅读,下同。
2017 年 4 月 27 日,王工意外收到了移民局发来的“勿谓言之不预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在信中,移民官表示:经过背景调查,我们发现你在某大学网站上的简历(申请移民时,王工可能在大学任教)与你提供给我们的信息不符。大学网站显示,从 1993 年到 1997 年,你在“洞洞幺军工研究所”工作,并不是“火焰山机电研究所”。我们因此怀疑你在移民材料中可能隐瞒或造假,请你在限定时间内向我们解释清楚,否则我们就会拒签你的移民申请。勿谓言之不预哦。
两周后,王工给移民局发回了她的解释。在解释信中,王工表示,由于年代久远,她在填写表格时搞错了。实际上她的正确工作单位名称应该是“吐鲁番市机电研究所”,只是大家平常都习惯叫它“火焰山研究所”,她填表的时候也就顺手这么填上了。另外,关于“洞洞幺军工研究所”,这个是“吐鲁番市机电研究所”的内部代号,这两个其实是一个单位,就是常说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意思。随信,王工附上了其他的证明材料。
王工发出解释信的三个月后,她的申请被拒签了。移民官在拒签信中写道:你在移民材料中有意或无意的隐瞒了重要的工作经历,这属于重要事实,并且可能对移民官造成误导。根据移民法第 40 条,我们以虚假陈述的理由决定拒签你的申请。
调档后获得的移民官审理记录显示,移民官接受了王工关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解释,认为这种情况是合理的。但是,移民官认为,王工在最初的申请材料中,即没有提供研究所正确的对外名称,也没有向移民局披露研究所的对内名称,在移民官看来,王工提供了一个并不存在的“火焰山机电研究所”单位名称,这在某种程度上,隐瞒了她的真实工作单位。据此,移民官不认可王工的解释,认为她的解释不可信、不合理,因此作出拒签决定。
王工不服,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交了司法复核。
庭审纪实
2019 年 1 月 18 日,联邦法院在渥太华开庭,法官 John Norris 负责审理这个案子。
我们在上一个故事中提到过,根据移民法第 40 条判定申请人造假,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申请人有意或无意造假或隐瞒(direct or indirect)
第二:造假或隐瞒涉及的信息是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
第三:造假或隐瞒可能误导移民官(induces or could induce an error)
本案还一个插曲,王工在提交法庭司法复核时,还附带了一份新的证据,证明很多情况下,大家都把“吐鲁番市机电研究所”称为“火焰山研究所”,因此,她的行为没有构成对重大事实的隐瞒。可惜的是,根据司法复核的原则,这份新的证据并没有被法庭采纳。司法复核是对移民官已经完成的审理过程是否合法合理的一个复核,在这个已经完成的过程中,移民官并没有收到这份新证据。司法复核只关注已经完成的行政“过程”是否合理合法,并不关心结果本身正确与否。
移民申请人有责任确保自己提交资料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王工是否主观上故意隐瞒或造假无从认定。Norris 法官认为,本案的重点在于,有意或无意写错自己工作单位名称这件事情,是否属于对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的隐瞒或造假。法庭上,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移民官把写错单位名称这件事情认定为隐瞒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是否合理。
法官认为,在一定的情况下,移民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对申请的结果存在决定性影响,故意隐瞒或者篡改工作经历会对移民官的决策过程造成误导。但是,在王工的案子中,她并没有隐瞒自己在一家位于吐鲁番市的机电研究所工作事实,实际上,她提供了完整的工作经历,并且还提交了她在单位宿舍居住的记录。法官认为,问题进一步缩小到:把研究所的名字写错这个事情,是否属于对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的造假或隐瞒。
司法复核很多时候就是一个咬文嚼字的过程。Norris 法官指出,从移民官的审理记录来看,他只是重复了移民法第 40 条的内容,并没有明确的提供他自己的分析和判断过程,移民官也没有分析,这个错误的单位名称,到底会对他的审理过程造成什么样的误导。
据此,法官判定王工获胜,她的移民申请被发回重审。
现在是 2020 年 4 月,我不确定王工已经重新提交了她的新申请,即使她重新提交了申请,移民局也不会再用同样的理由拒签她。不过“洞洞幺军工研究所”是个敏感单位,100% 会让王工进入安调的流程,我们祝她好运。
扩展阅读:勿谓言之不预信
在过去的几个故事中,本胖多次提到移民局在作出拒签决定之前,发送的“勿谓言之不预信”(Procedural Fairness Letter)。
移民申请人收到这样的信,无非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移民局获得了拒签的实锤性证据(造假、疾病、犯罪等等),只是为了满足程序正义的原则,必须给申请人发信然后走个流程再拒签;
第二种情况,是移民局对申请人的材料内容存疑,但手里的确还没有实锤性证据,通过发送“勿谓言之不预信”的方式,让申请人提供解释或者补充证据。
回复“勿谓言之不预信”是一个非常高难度的事情,对于第一种情况,通常难逃拒签,聪明的申请人或律师会在回信中给移民官“挖坑”,为接下来的司法复核流程埋下伏笔。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能够解释清楚的,那就要据理力争,提供完整清晰的证据链,不给移民局留下任何把柄。
移民拒签的八大金刚就基本上写完了,其实我只写了六个导致拒签的原因:间谍、军阀、犯罪、黑帮、健康和造假,还有另外两个,分别是财务原因和违反移民法,这两个比较少见,我就不多讲了。
声明:《移案追踪》系列公众号文章,主要介绍跟加拿大签证或移民申请有关的一些经典“伸冤上诉”案例。写这个系列的目的,是想通过讲故事的方式,以真实的移民案例和法官在判案过程中体现出的思想,来帮助读者了解加拿大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是如何在移民及各类签证申请过程中保障各方的权益。本系列所有素材都来源于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公开判决文书,在不影响事实的前提下,为避免内容过于枯燥,本胖会适当增加一些“戏剧化”的情节和调侃,但这并不意味着本胖对案件当事人的任何不尊重。这个系列内容仅供读者了解加拿大移民法和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不够构成任何移民或签证办理建议。错误或疏漏很难避免,还请读者朋友们不吝指教。